徐汇区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市局同意局执法监察处《关于对上海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拟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告》(附后),请按下列意见作出处理:
一、上海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沪房地资[徐汇]第189号)有效期限已过,予以注销。
二、将上海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有关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责令上海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颐峰苑”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上述第一、第三条处理意见由徐汇区房地局负责处理,第二条处理意见由徐汇区房地局会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对上海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拟预售合同
网上备案行为处理意见的报告
市房地资源局:
市房地资源局执法监察处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关于天赐公寓等违规销售行为的情况报告》后,即对该报告涉及的“颐峰苑”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情况展开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调查情况
“颐峰苑”位于徐汇区汇站街126弄,由上海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三幢13、16、18层高层商品房组成。该楼盘于去年三月十五日取得预售许可证,四月中旬正式对外销售,现已基本售完。
经查,荣峰公司于二○○四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在该项目网上销售过程中,以“ aa、fg、g、gh、fgdf、ghgf”等为购房人虚拟预售合同98份;其中有35份合同中的房价虚拟为:1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11元/平方米、1316000元/平方米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
对该公司的不良经营行为,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5]6号),拟作出以下处理:
1、上海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沪房地资[徐汇]0189号)有效期限已过,予以注销。
2、将上海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负责人及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载入房地产企业及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在“房地资源网”和“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3、责令上海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内部整顿,调整销售人员,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培训,取得岗位水平证书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方可办理“颐峰苑”商品房的网上备案和登记。
特此报告。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执法监察处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