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告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自
为进一步推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工作,保证本市商品房项目在
一、自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应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后应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认证收件收据》(以下简称《收件收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收件收据》即可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批申请商品房预售,商品住房项目可以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自然幢申请预售;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房屋用途的综合楼项目,可按不同的房屋用途申请预售。
3、区县房地局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规定的15日内同步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区县房地局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通该商品房项目网上操作系统。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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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避免集中申报,影响网上用户认证工作有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尽量提早申报网上用户认证手续;6月10前申报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加快完成用户认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可以保留部分房屋出租和自用,但保留的房屋应当集中、并明确具体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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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留的房屋在该项目初始登记前,原则上不得上市预售。初始登记后,保留的房屋需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或者注销(保留)标注的手续。
四、经市或区县计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需用于动迁安置的房屋,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进行申报,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进行标注后,专项用于安置动迁居民。 五、经批准预售或者经初始登记、现售的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销)售合同前达成的定金合同,参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办理的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其网上公示的期限统一为定金合同约定的预订期限。预订期限届满,商品房订购人未能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网上备案的,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已付定金”标识(粉红色),即时改为“可售”标识(绿色);商品房订购人设置的定金合同密码同时注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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