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沪房地资权[2004]322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商品房网上备案和登记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自2004年6月30日起,所有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均应进行网上备案;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再受理未按规定办理网上备案认证手续的商品房项目预(销)售合同的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 2、2004年6月30日前签订的预(销)售合同,尚未进行网上备案的,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网上备案认证手续后,凭“商品房项目网上备案认证证明”及其他要件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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