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委托书
配偶之间变更、已购公有住房的权利人变更为购房时全体同住成年人的登记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 应缴费用:
(一)登记费:
1.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2.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因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由权利人缴纳
3.按规定对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不需重新申请变更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的变更登记,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4.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二)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三)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代表所需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