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港、澳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经须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 应缴费用:登记费
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权利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 0.01
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房地产抵押登记: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抵押登记不收费
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程序:
办理契税->取号->受理->缴纳交易登记费用->领取收件收据->记载公示->缮证->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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