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移登记

注 意 事 项

一 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 应缴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土地转让、存量房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由受让人缴纳
   2.新建非住房、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3.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人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缴纳50%
(二)登记费:
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减半收取登记费
(三)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四)拍卖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地产、房屋建设工程或预购商品房交易手续费、登记费标准分别参照相应房地产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费用标准
(五)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代表所需文件